(2017)内0125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元国胜与呼和浩特润和利民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国胜,呼和浩特润和利民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民初571号原告:元国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呼和浩特润和利民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国军。原告元国胜与被告呼和浩特润和利民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元国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元国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武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景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