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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蔡某、樊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21号申请人:蔡某,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蔡金生,男,汉族,1957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樊某,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人蔡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樊某驾驶的豫N×××××号肇事车辆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樊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豫N×××××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蔡某提供的担保物豫A×××××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申请人蔡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