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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尚斌与遇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尚斌,遇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784号原告:黄尚斌,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遇娟,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尚斌诉被告遇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尚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该行为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尚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黄尚斌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嫣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