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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6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路支行与郝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路支行,郝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6855号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路支行。负责人:张秀茹,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春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路支行与被告郝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路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