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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丕良、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丕良,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秦丕良,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赵红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丕良与被执行人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龙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龙威公司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长山中路51号金域香苑4号楼606室、72室、703室、805室、903室、904室、1004室、1202室、1204室、1302室、1305室、1406室、1506室、1502室、1501室、1602室、1705室、1706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皖06民破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了赵惠敏等人对龙威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125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徐建民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