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9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邦爱、卢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爱,卢晋,吴朝平,陈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93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文仁,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东,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邦爱,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卢晋,女,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吴朝平,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陈华玲,女,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吴文仁诉陈邦爱、卢晋、吴朝平、陈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皖0504民初1938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华玲名下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王家山八亩塘42栋207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吴朝平名下号牌为皖E×××××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卢晋名下号牌为皖E×××××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吴文仁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文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华玲名下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王家山八亩塘42栋207室房产一套的查封。解除对吴朝平名下号牌为皖E×××××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解除对卢晋名下号牌为皖E×××××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