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国强与曹建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强,曹建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479号原告谢国强,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曹建坤,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强与被告曹建坤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国强负担。审 判 长 范庆龄审 判 员 高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