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九道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广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九道通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广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906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九道通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广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九道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广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广厚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购煤款650046元、案件受理费10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广厚商贸有限公司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18日本院依法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荆门市九道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9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