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郑维兵、蒋星琼、郑锦鸿与丁云川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维兵,蒋星琼,郑锦鸿,丁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郑维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黄龙乡。申请执行人:蒋星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黄龙乡。申请执行人:郑锦鸿,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黄龙乡。被执行人:丁云川,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顾县镇。本院在执行郑维兵、蒋星琼、郑锦鸿与丁隆户、丁云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丁云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岳池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丁云川在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县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云川在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县信用社账户6214571481004109460上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