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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郑维兵、蒋星琼、郑锦鸿与丁云川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维兵,蒋星琼,郑锦鸿,丁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郑维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黄龙乡。申请执行人:蒋星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黄龙乡。申请执行人:郑锦鸿,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黄龙乡。被执行人:丁云川,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顾县镇。本院在执行郑维兵、蒋星琼、郑锦鸿与丁隆户、丁云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丁云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岳池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丁云川在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县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云川在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县信用社账户6214571481004109460上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