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淑岳、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岳,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32号申请执行人姜淑岳,女,193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棠坂村棠坂岗14号,组织机构代码:L62837773。经营者:徐炳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姜淑岳与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淑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归还借款本金248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经营者徐炳强所在地村委调查,现被执行人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已经停业,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姜淑岳,申请执行人姜淑岳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市炳强木材加工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刘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