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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洪艳、胡广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洪艳,胡广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黄洪艳,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胡广礼,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黄洪艳与胡广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126民初338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告胡广礼欠原告黄洪艳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2月份起,于每月月底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均自2016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二、若被告胡广礼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黄洪艳有权对剩余的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三、原告黄洪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胡广礼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洪艳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上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1126民初33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已按协议首批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