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立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终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赖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武超,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龙,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港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法定代表人:温小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强,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杨立贵,男,瑶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勇,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杨立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对本案讼争工程藤县东海花园1栋、2栋、3栋、5栋、6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没有进行审理,属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对杨立贵在履行本案讼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或是个人行为,以及贵港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代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人支付项目低压配电安装工程款及混凝土款等事实没有查清,判决书没有查明事实,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民初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03.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英伦审判员 冼 锐审判员 何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新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