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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4425南通德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振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德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振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425号原告:南通德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北城街道黄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林秀平,经理。被告:王振鹏,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南通德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南通德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德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德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南通德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