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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海波曹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波,曹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069号原告周海波,男,1970年10月06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工商局家属楼。身份证号×××被告曹立辉,男,1980年06月0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安达市吉星岗镇。身份证号×××。原告周海波与被告曹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6月21日立案。原告周海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周海波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栾 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