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海波曹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波,曹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069号原告周海波,男,1970年10月06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工商局家属楼。身份证号×××被告曹立辉,男,1980年06月0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安达市吉星岗镇。身份证号×××。原告周海波与被告曹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6月21日立案。原告周海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周海波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栾 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