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锐鑫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锐鑫,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家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锐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菲妃及书记员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锐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张锐鑫驾驶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港街玖德包装厂地段时,与被害人梁某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损的交通事故。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张锐鑫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锐鑫主动报警;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人口信息;破案经过;接警单;死亡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孙扎根的证言;被告人张锐鑫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锐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锐鑫主动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量刑情节的适用建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锐鑫案发后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将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锐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