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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静与王小芬、钟永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王小芬,钟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王小芬,女,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钟永义,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遵义市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李静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8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13000元。承担执行费309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小芬、钟永义银行大额存款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冻结,其他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保全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四套;冻结了钟永义在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的300000元,上述四套房屋均设定有银行抵押贷款,且保全查封均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系分期履行,在被执行人第一期债务到期未履行后,申请人依据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黔0302执364号。执行中已将钟永义在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有金额93500元扣划并支付李静,并对其继续冻结。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小芬、钟永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李静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