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维新与被执行人张永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新,张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王维新,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张永红,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王维新依据(2016)宁0425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红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