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执恢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南君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轴瓦设备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君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轴瓦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47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君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诚国际大厦2051室。法定代表人徐伟。被执行人长沙轴瓦设备厂,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43号。法定代表人杨和平。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1)岳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长沙轴瓦设备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轴瓦设备厂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轴瓦设备厂的银行存款523341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23341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