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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仕平与刘文彪、刘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仕平,刘文彪,刘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周仕平,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永和镇。委托代理人周习勇,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永和镇,系申请执行人周仕平之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刘文彪,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王寨镇。被执行人刘正伟,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王寨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周仕平申请执行刘文彪、刘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文彪向申请执行人周仕平支付赔偿款25000元;由被执行人刘正伟向申请执行人周仕平赔偿款2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刘文彪、刘正伟承担执行申请费57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文彪、刘正伟已外出务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仕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文彪、刘正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周仕平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仕平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刘文彪、刘正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曾德成审判员  孙 岚审判员  杨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