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任秋申请执行谢鹏、毛成、张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秋,谢鹏,毛成,张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任秋,男,199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谢鹏,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毛成,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豪,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任秋与被执行人谢鹏、毛成、张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谢鹏、张豪已和申请人任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款已履行完毕;毛成已履行部分案款,查明其名下房产因抵押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任秋申请执行谢鹏、毛成、张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27300元,已执行235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3800元,申请执行人任秋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 涛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魏川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