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莉与王艳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王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450号原告:杨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八一小区**号楼*单元102。被告:王艳军,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原告杨莉与被告王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莉于2017年7月18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莉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莉承担。审判员 董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羽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