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鑫乐、王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乐,王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王鑫乐,女,200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理人:季某(申请执行人王鑫乐母亲),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强军,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4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强军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强军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传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