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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府乐宽、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府乐宽,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府乐宽,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开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府乐宽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传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