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兴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兴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兴才,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兴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兴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梁兴才于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5日期间,贩卖毒品冰毒给杨某四次,每次贩卖价格为50元的分量;2、梁兴才分别于2017年3月2日12时许、2017年3月4日12时许、2017年3月4日19时许,在袂花镇宋村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李某2,每次贩卖价格为50元的分量;3、梁兴才于2017年3月3日12时许贩卖价格为50元分量的毒品海洛因给叶某与李某1;梁兴才分别于2017年3月4日7时许,2017年3月4日17时许,在袂花镇宋村桥头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叶某,每次贩卖价格为50元的分量;梁兴才于2017年3月4日12时许在袂花镇宋村桥头贩卖价格为100元分量的毒品海洛因给李某1。2017年3月5日1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宋村看屋村村尾路口查获梁兴才,并当场从梁兴才身上检查出一包净重1.94克的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2.79克的毒品海洛因,七个白色塑料包装净重1.29克的毒品海洛因,十一粒塑料管包装净重0.67克的毒品海洛因,两包净重0.77克的毒品冰毒,一包净重0.35克的毒品红色麻果药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兴才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兴才有以下量刑情节:1、多次贩卖毒品;2、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兴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兴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关于梁兴才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电话通话记录、手机微信截图,指认照片、称量笔录,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证书、茂公(司)鉴(化)字[2017]03043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梁兴才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兴才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出售,并被缴获毒品海洛因6.69克、冰毒0.77克、麻果0.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兴才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兴才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梁兴才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扣缴的作案工具OPPP手机两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缴的毒品由扣缴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兴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扣缴的作案工具OPPP手机两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缴的毒品海洛因6.69克、冰毒0.77克、麻果0.35克,由扣缴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学军人民陪审员 梁水新人民陪审员 陈广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衍芬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