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金霞与大连佩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霞,大连佩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民初2332号原告:高金霞,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佩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卫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赟,辽宁开元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金霞与被告大连佩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金霞、被告大连佩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290.05元(2352.67元/月×7.5个月×2);2.被告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每月2倍工资25879.37元(2352.67元/月×11个月);3.被告支付2009年度至2016年度年假工资7571.81元(2352.67元/月÷21.75×5天/年×7年×200%)。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9年5月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年限7年半,2009年至2016年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假,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被告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告大连佩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认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结果。2014年之后,被告按期向原告支付工资,并缴纳保险,应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延续,原告要求双倍工资没有依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的入职时间问题,原告主张2009年5月入职被告处,为此,原告提交银行流水,用以证明被告在2010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通过尾号44408的银行账号向其支付工资,被告否认尾号44408的账号系其单位或员工的账号,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账号与被告有关,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原告提交的工牌上既未体现时间,亦未体现被告名称,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双方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故应认定原告入职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4日,原告高金霞与被告大连佩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工作岗位为营业员,工作地点为锦辉BOSS服装专柜。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原岗位工作。2016年9月7日,被告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被告认可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被告均认可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50.5元及按照月工资2350.5元未基数计算原告的年休假工资。2017年2月23日原告向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290.05元;2.被告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二倍工资25879.37元;3.被告支付2009年度至2016年度年假工资7571.81元。2017年4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做出沙劳人仲案字(2017)第0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3元;2.未休年休假工资648.41元。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被告认可该份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2016年9月7日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并认可该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在被告工作年限超过两年六个月不满三年,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3元(2350.5元/月×3个月×2)。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至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013年12月1日之前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主张的在此日期之前的带薪年休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带薪年休假属于职工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故原告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其权利,现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其2015年之前的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时效,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6年1月1日至9月7日期间,原告应享受带薪年休假3天(251天÷365天×5天),被告认可应向原告支付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648.41元(2350.5元/月÷21.75天×3天×200%)。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每月2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2013年12月入职被告处时,已经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情形,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佩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金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03元;二、被告大连佩雷尔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金霞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648.41元;三、驳回原告高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