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磊与大连万瑞达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磊,大连万瑞达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磊,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郭聪,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瑞达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炮台镇长岭村。法定代表人:李生根,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瓦窝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周喜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伟,男,满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磊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万瑞达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达公司)、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郭磊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清的问题。二审中,万瑞达公司对于郭磊施工案涉工程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亦没有异议,并承认其尚欠郭磊的部分工程款15万余元没有支付。郭磊表示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现万瑞达公司与郭磊双方对于郭磊施工完成的总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均同意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郭磊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一审法院以郭磊完成的工程量不能确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妥。郭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据此,本案发回重审,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以确定郭磊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以便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阁成宝审判员 刘丽媛审判员 季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子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