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甘肃陇垣红果有限公司住所地与石阳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5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陇垣红果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宁县榆林子镇乐兴村法定代表人:刘光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石阳军,男,生于1973年10月8日,正宁县人,。榆林子镇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罚款5000日。在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积极缴纳了罚款并将案件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2016)甘1025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