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赵永佳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佳,男。200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6月3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佳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某日,在佳木斯力佳机动车驾驶人服务有限公司门前,被告人赵永佳虚构能够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男,48岁)人民币11000元。赃款被其挥霍。2、2017年2月某日,被告人赵永佳虚构能够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在佳木斯市前进区统建家属楼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男,42岁)人民币5500元。赃款被其挥霍。3、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赵永佳虚构能够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在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体检中心门前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男,52岁)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4、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永佳虚构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在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体检中心门前骗取被害人崔某某(男,43岁)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赵永佳共实施诈骗犯罪4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65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崔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永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孙梅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