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良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600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良承(曾用名张良成),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2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良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西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良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张良承驾驶豫H×××××货车,沿市影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岳峰酒店西侧时,与前方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良承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良承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42mg/100m1,系醉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良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张良承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陈某、闫某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到条,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良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交通事故相对方的损失。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良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良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