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八生与刘石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2399号原告:黄八生,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刘石明,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原告黄八生诉被告刘石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