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陈璐、邱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民,陈璐,邱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95号原告:刘建民,男,汉族,xx年xx月x日生,住永新县。被告:陈璐,女,汉族,xx年xx月x日生,住永新县。被告:邱博文,男,汉族,xx年xx月x日生,住永新县。原告刘建民与被告陈璐、邱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博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对被告邱博文的起诉。审判员 肖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