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30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陈璐、邱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民,陈璐,邱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95号原告:刘建民,男,汉族,xx年xx月x日生,住永新县。被告:陈璐,女,汉族,xx年xx月x日生,住永新县。被告:邱博文,男,汉族,xx年xx月x日生,住永新县。原告刘建民与被告陈璐、邱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博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对被告邱博文的起诉。审判员  肖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