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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承,刘建,周芳,周广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215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告:宋承,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建,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周芳,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周广勇,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承、刘建、周芳、周广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借款人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计2428元,由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朱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