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乔显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乔显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335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9649270620。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琳,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显克,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乔显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林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显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称,2016年3月24日,案外人李玉仕驾驶案外人青岛瑞发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车辆与被告在青威路普东路口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后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外人青岛瑞发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鲁B×××××号车辆在原告处定损,共计赔偿93884元。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将理赔款支付到青岛瑞发包装有限公司账户。依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有权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次事故中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对鲁B×××××号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92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乔显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被告乔显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李玉仕驾驶青岛瑞发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车辆在青威路普东路口相撞,导致两车受损、乔显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青岛瑞发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鲁B×××××号车辆在原告处定损,共计赔偿93884元。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将理赔款支付到青岛瑞发包装有限公司账户。为追偿,致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确认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过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乔显克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青岛瑞发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车辆进行定损,共计赔偿案外人93884元。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将理赔款支付到青岛瑞发包装有限公司账户,完成了赔偿责任,依法取得了案外人对被告的代为追偿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4799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显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经济损失损失47992元,该款项由被告直接支付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工商银行青岛市南支行账户(账号38×××7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保全费500元,共计1500元,由被告乔显克负担,直接汇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提交的银行账户(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先辉审 判 员 房祥安人民陪审员 孙立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鹏飞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景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