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宏庆和张红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庆,张红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373号原告王宏庆,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张红红,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榆中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旭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宏庆诉被告张红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薄』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宏庆承担。审判员 郭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梅花????????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