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小玲与张前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小玲,张前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162号申请人:杨小玲,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张前文,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杨小玲与被申请人张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渝0118执保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张前文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和财产保全担保人孔令丹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前文承担偿还杨小玲借款的责任,本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448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及对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小玲对被申请人张前文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和财产保全担保人孔令丹所有的房产解除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