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杰与陈陈、陈海高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陈陈,陈海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陈陈,女,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陈海高,男,1972年3月13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杰与陈陈、陈海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陈、陈海高的银行存款74655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