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学荣与邵健华、孙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荣,邵健华,孙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荣。被执行人:邵健华。被执行人:孙茂华。申请执行人李学荣与被执行人邵健华、孙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邵建华、孙茂华应给付申请人李学荣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学荣与被执行人邵健华、孙茂华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67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庆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严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承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