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五峰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五峰电子有限公司,诸暨市电容器厂,诸暨市东白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诸暨顺新电容器材料有限公司,周晓东,蔡丽芳,周国龙,蔡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93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兴华庭北侧1—8号。负责人:陈鹏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骆勇齐,系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浙江五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白湖镇中蔡村(亦为送达确认地址)。法定代表人:周晓东。被执行人:诸暨市电容器厂,住所地:诸暨市东白湖镇(亦为送达确认地址)。法定代表人:周晓东。被执行人:诸暨市东白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白湖镇陈蔡村,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东白湖镇东白绿苑。法定代表人:蔡丽芳。被执行人:诸暨顺新电容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盘山村,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东白湖镇陈蔡村。法定代表人:周国龙。被执行人:周晓东,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东白湖五峰电子公司。被执行人:蔡丽芳,女,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东白湖五峰电子公司。被执行人:周国龙,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东白湖镇陈蔡村。被执行人:蔡丽亚,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东白湖镇陈蔡村。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五峰电子有限公司、诸暨市电容器厂、诸暨市东白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诸暨顺新电容器材料有限公司、周晓东、蔡丽芳、周国龙、蔡丽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1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诉讼费840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但正在另案处置,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29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