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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8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伟光与严红福、定世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光,严红福,定世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769号原告:张伟光,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严红福,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定世翔,男,1983年8月8日出生,回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张伟光与被告严红福、被告定世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伟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可表明其不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伟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