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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升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升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2刑初8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升东,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信丰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4日被原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7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6月27日本院决定逮捕,信丰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4日对被告人胡升东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升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胡升东和同案人兰某某(已判决)商议去附近山上偷脐橙,由胡升东提供皮卡车运输,之后再拉到广东省潮州市出售。兰某某邀集了同案人曾某1(已判决),曾某1又邀集了同案人曾某2(已判决),曾某2又邀集了同案人曾某3(已判决)。当晚21时许,五人乘坐被告人的一辆黑色皮卡车来到信丰县安西镇窑岗村村部对面的顾某1、顾某2的脐橙山上,五人分别持塑料编织袋上山盗摘脐橙。期间因被群众发现,兰某某驾车搭载曾某1将偷来的脐橙全部放在曾某3家中。23时50分,民警在曾某3家中扣押了被盗的脐橙12包约804斤,加上山上遗留的70斤共计874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脐橙价值约2884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胡升东到信丰县公安局安西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偷盗脐橙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升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人像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信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2刑初23号、140号刑事判决书,信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原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1998)番法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书,信丰县公安局安西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均经过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升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偷盗脐橙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升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升东的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赣人民陪审员  刘家慈人民陪审员  周胜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