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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633号原告:张某某,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杜某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芙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