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彭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557号原告:彭英,女,汉族,1961年5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聪,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住所地:海原县老城区北坪梁。负责人:高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辉,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彭英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彭英负担。审判员 白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