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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志儒与杨秀岭、郭爱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322号原告刘志儒,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冯连克,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秀岭,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郭爱斌,男,住址同上。被告郭英斌,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刘志儒诉被告杨秀岭、郭爱斌、郭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儒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刘志儒承担。审 判 长  于 丹人民陪审员  段静涛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