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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范燕兵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燕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163号罪犯范燕兵,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邯山刑初字第0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范燕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158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范燕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监减(假)意〔2017〕34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范燕兵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范燕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五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2015年8月被严管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范燕兵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范燕兵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其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情况,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燕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疆审判员  达建华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