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客军、周顺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客军,周顺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周客军,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被执行人周顺雁,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周客军申请周顺雁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周顺雁应支付申请人周客军案款54800元,承担执行费722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48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顺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少波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钟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