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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侯泽恒与韩先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泽恒,韩先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728号原告:侯泽恒,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韩先榕,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泽恒与被告韩先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泽恒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泽恒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侯泽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泽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泽恒负担。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军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