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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晓娟、姚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娟,姚保华,张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819号申请人:王晓娟,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姚保华,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张洪霞,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王晓娟与被申请人姚保华、张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保华、张洪霞银行存款39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保华、张洪霞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王晓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