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森林与罗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森林,罗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770号原告黄森林,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罗明德,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涟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工作人员,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森林与被告罗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森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森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森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黄森林负担。审 判 长 廖庆华人民陪审员 吴正华人民陪审员 黄克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