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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翁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13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闽,男,汉族,1997年6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平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若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0日下午2时15分许,被告人翁闽无挖掘机驾驶资格驾驶无车号牌轮式挖掘机,沿平潭县潭苏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潭苏线与上楼村道交叉路口由南往东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碰撞、碾压停在路口的被害人杨某驾驶的闽A×××××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女儿姚某1),造成车辆受损及杨某、姚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翁闽立即下车察看,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于当天下午主动到平潭县公安局岚城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行驶的无车号牌轮式挖机(底盘编号16D275)在事故交叉路口右转弯与处于停车状态由杨某驾驶的闽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女童姚某1)相遇时,其右侧的前轮胎先与摩托车的车体右侧发生碰撞,致该车右倒地及杨某、姚某1两人摔跌倒地;当挖机继续运动时,其右后轮胎又挤(辗)压了杨某、姚某1两人的头面部及摩托车前车牌;杨某、姚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翁闽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闽无驾驶资格且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而驾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翁闽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的量刑幅度内处刑,可以适用缓刑。另查明,2017年1月10日,经调解,被告人翁闽与被害人杨某、姚某1的近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父母赡养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用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5万元,同日赔付人民币105万元,并于同年7月付清余款,已取得被害人近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翁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抽血照片、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7]醇检字第25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2017]车痕鉴字第8号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2017]病鉴字第3、4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接警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挖掘机驾驶资格驾驶无车号牌轮式挖掘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翁闽无挖掘机驾驶资格驾驶无车号牌轮式挖掘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翁闽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翁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72)?)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