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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崔捧、献县现代私立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捧,献县现代私立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捧,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献县。委托代理人张刚子,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城区,系上诉人崔捧丈夫。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现代私立学校,住所地献县乐寿镇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国旗,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捧因与上诉人献县现代私立学校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向一审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互为一审原告和被告,故一审法院作为两个案件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捧、献县现代私立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位海珍审判员  常秀良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志越 百度搜索“”